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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陽能電廠計劃服務為因應能源局2011年再生能源設備認定程序變革所產生之市場衝擊影響,本公司已研擬出相關配套施方案,提供專業即時個案健檢服務,為您的投資方案尋求更合適、經濟、效率的替代計劃,歡迎您來電洽詢,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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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速太陽光電普及化,達到家家戶戶有綠能之目標,經濟部能源局已簡化自有住宅太陽光電系統
之申設程序。即日起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 瓩~10 瓩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,採取隨到隨審方
式,並適用完工費率(迄今為每度電新台幣10.3185 元),且不需進行競標。
能源局表示自從台電公司於4 月份電費帳單上告知民眾,自有住宅所有權人在其住宅屋頂裝設10
瓩以下再生能源太陽光電設備,該設備之發電量台電公司保證收購20 年。此舉引發民眾熱烈回響,
能源局每日均接獲許多民眾來電詢問申設太陽光電系統相關問題。
能源局指出依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第6 條規定,申請人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
備同意備案,應填具申請表,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,分別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(二)設置場址使用說明。
(三)設置場址最近一期之電費單據。但未供電者,免附。
(四)發電設備設置計畫書。
(五)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。
另依據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第5 條規定,係指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,其裝置容量不
及500 瓩者,不受電業法第97、98、100、101 及103 條規定之限制。故自然人及法人得於民宅設置
500 瓩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無須再依「電業法」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,惟前述「500 瓩以
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」指依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規定完成相關認定程序包括同意備
案、完工查驗、設備登記等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。該設備亦可依與台電公司簽訂之購售電契
約,按完工當年度公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躉售其生產之電能。
有關相關設置作業及規定,可參考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及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等
相關法規辦理,詳細內容可參考能源局網站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專區
http://www.moeaboe.gov.tw/
或電洽本局委辦再生能源認定辦
公室(02-8773398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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